加州離婚的財產分割

注意:本文非法律建議、不適用於您的特殊情況。

加州是共有財產州。意味著加州法律要求法官基於共有、獨立或準共有的特徵來劃分婚姻資產。如果一項資產特徵為「共有」、則該資產平均分配各方。California Family Code §2550。如果財產為「獨立」特徵、則法官無權分割財產、將確認給原擁有者。如果財產被視為「準共有」、則大多數情況會被以「共有財產」處理。California Family Code §§ 2600, 63, and 912


財產特徵

在加州、配偶間的資產和債務有三類財產特徵:(1) 共有財產,(2) 獨立財產,(3) 準共有財產。離婚時、配偶間的資產是依其特徵來分割。

共有財產

加州法律對共有財產定義是、在加州定居的已婚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無論何地所獲得的有形、無形或個人之所有財產。California Family Code § 760。請記住、「財產」包括從收入存款、養老金、退休賬戶和大多數其他資產。即使獲得的資產、屬於只有⼀個配偶姓名的個人賬戶、這也適⽤。

獨立財產

反之、獨立財產是指婚姻之前、及分居日之後(或離婚最終確定後)獲得的財產。California Family Code §§ 770, 771, and 772。離婚時不分割獨立財產、因不是共有財產。婚姻期間、獲得的禮物或繼承財產、也被認定為獨立財產。

準共有財產

準共有財產是指、移居加州前、在另一個州擁有或獲得的財產。California FamilyCode § 125。此外、準共有財產也可透過無效行動為假定配偶或真誠認為婚姻有效的配偶來建立。根據加州法律、此類型的財產獲得不能歸類為共有財產、因此它們被命名為準共有。然而、為了離婚資產分割的⽬的、它被處以非常類似共有財產。California Family Code §§ 2600, 63 and 912